拒赔之炀
缘来缘起,均为过往
我们已经知道,如果保险公司以未确诊的疾病或投保前或等待期以疾病的症状和体征作为免责依据,以既往症拒赔是有问题的。
因未确诊的疾病以及症状、体征并无客观判定标准,易引发理赔纠纷,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且均有违监管和保险法。
今天要谈的问题是:
查体发现的明确的健康异常或疾病,在通过了保险产品的健康告知,保险公司以标准体承保以后,却又以既往症拒赔,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呢?
一个亲身经历的案例,某保险用户胆囊炎症和息肉曾被诊疗,投保百万医疗,投保前已经明确告知了某财产保险公司,但该保险公司以标体承保了。
投保数月后病发因胆囊炎的治疗申请报销,保险公司予以拒赔,拒赔理由为虽然已告知,但还是既往症。
还遇到某代理人伙伴有一例类型:
医院诊断为先天性疾病尿道下裂,投保时人工核保进行了告知,该人寿保险公司以标体承保了,那么后来去治疗尿道下裂,则被拒赔了。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先天性疾病是天生的、固有的免责范围,告不告知都一样,不属于责任范围。
无独有偶,今天一位同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