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看白癜风哪里比较好 http://www.zherpaint.com/bzlf/kkjs/m/147.html一、患方诉称
年7月1日,患者李某因腰臀部疼痛3年余,再发2医院住院进行中西医结合治疗,入院诊断:中医诊断:腰痛病、寒湿阻滞证;西医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病;2.混合型颈椎病;3.左跟骨疼痛查因。
医院进行的手术为:温针灸治疗、腰椎间盘突出推拿治疗、拔罐治疗、中药塌溃治疗、局部红外线照射、软组织治疗性药物局部注射。
于年7月10日,患者因病情恶化办理转院,出院诊断:中医诊断:腰痛病、寒湿阻滞证;西医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病;2.右肾感染性结石;3.右肾萎缩;4.左肾结石;5.混合型颈椎病;6.左跟骨骨刺;7.双侧骶髂关节退变;8.胆囊息肉。
患者李某于年7月10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1.右肾结石并右肾轻度积水感染;2.右肾萎缩;3.腰椎退行性改变。因情况严重,于7月13日转入ICU重诊监护治疗。
7月14日3时42分,李某心率突然下降并停止,大动脉搏动消失,血氧饱和度测不出,经抢救无效,于4时15分宣布死亡。医院死亡记录登记的死亡原因为:脓毒性休克、严重代谢性酸中毒、乳酸性酸中毒、循环衰竭。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为患者李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未对患者病情引起重视,终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58元。
三、医院辩称
患者李某因腰痛在年7月1日入院治疗,医院后,医院进行了检查,入院诊断及相应检查报告给出结论:腰椎间盘突出,腰痛病、寒湿阻滞证,混合型颈椎病,左跟骨疼痛,并将病情告知了患者家属。在7月2日、7月3日的诊疗过程中,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并没有发生太大的情况。
7月8日医院查房时,患者腰痛,医院给予止痛药,经检查后发现肾结石,医院告知医院进行治疗,但患者答复“其丈夫还在医院进行治疗,不愿意转院”,后患者情况恶化,医生进行抢救并且再次将转诊治疗意见告诉患者。
但是患者一方依然没有回应,在次日查房时体温又升高至38度,后持续升高到41度,7月8日进行药物培养时发现患者李某对部分药物有过敏反应,医院告知患者家属需要转院,7月10日查房,患者李某体温为38.9度,考虑到患者持续发烧,医院医院进行转院。
从上述资料看,患者李某出现发热及病情变化是由患者本身的疾病造成,且医院多次与患者家属沟通转院治疗;再者,原告吴某双、吴某艳作为患者李某的子女,双亲住院却不在身边,是不是也有责任?在患者病情出现变化后,医院及时转告了患者家属感染症状,是多次询问转诊意见后患者方才同意的转诊治疗。
医院具有医疗资格,参与诊疗人员也均有执业资格,患者李某病情变化主要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诱发的恶化,由于患者对抗医院多次与家属沟通但患者家属拒不转院造成,医院并无不当。
患者李某医院期间,医院对病情的判断是准确的,不存在无视患者病情变化的情况,不应当承担44%的责任。但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结论,医院予以尊重,愿意承担20%以下的赔偿责任。
四、医院辩称
医院在年7月10日19时41分收治患者李某,医院查看了李某的CT报告;7月11日查看李某生命体征并在9点完成了全部CT检查,结果出来后,医生进行会诊并下病重诊断,并且将风险告知了患者家属。
下午6点20分患者突发呼吸困难,会诊之后建议在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患者李某于年7月13日转入ICU立即进行治疗。当时医院是在某大学八院的帮扶专家帮助下进行诊疗,经抢救后,患者仍然没有好转,后通知家属签订病危通知书。
医院认为在鉴定意见书中已经明确了医院已经给予患者合理治疗,是因为患者自身病情危重才导致李某的去世,本医院已经尽到了医疗义务,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医院是基本没有过错的,但是针对患者李某已经离开的事实,医院愿意承担3%的赔偿责任。
五、鉴定意见
1.医院存在“入院检查不完善,对病情的监测、观察不到位,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转院不及时,病情沟通、告知不到位”的过错,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左右。
2.医院存在“对病情评估不到位、重视程度不足”的过错,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0%左右。
六、庭审意见
站在被告的立场,或许存在这样那样的主观、客观原因,甚至可能会认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以上过错并不属于可以依法免责的情形,特别是对患者和患者家属而言,造成的是无法逆转的损失与严重的精神伤害。
试想,包括医生在内的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患者或者患者家属,面对受伤或者疾病,对医院基本是充满本能的信任和期待的,医院哪怕存在小小的过错,对患者也可能造成难以承受之后果的重要原因。
本院特别希望,二被告作为医院,通过本案,在今后的诊疗活动中真正做到“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尽努力规范执业,尽努力提高执业水平,尽努力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15元;被告医院10%的责任,赔偿95,.72元。